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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2021年06月10日 20: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校软件资产管理,规范软件使用行为,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学校信息安全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院(部)、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对计算机软件的采购、安装、使用、管理、处置等行为。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采购、严格监管、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学校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为正版,杜绝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第二章 软件采购管理

学校所有软件采购均须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软件采购实行“统一规划、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常用办公软件、系统软件等通用性软件由信息化服务中心会同实验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制定集中采购方案,统一组织采购;专业性较强的教学、科研软件,由需求单位提出采购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

采购软件前,需求单位须对软件的功能需求、技术参数、市场价格、供应商资质等进行充分调研,确保采购的软件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实验设备管理处会同信息化服务中心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重点核查软件的合法性、兼容性及安全性。

供应商选择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优先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完善售后服务的正规供应商。严禁向无合法授权的供应商采购软件,严禁采购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的软件。同时,须严格核查供应商关联关系,杜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软件采购活动。

软件采购合同签订时,须明确软件的名称、版本、数量、许可期限、授权范围、售后服务、升级维护、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权责清晰。

第三章 软件使用与日常管理

各单位及全体教职工、学生在使用学校计算机设备(含纳入固定资产的计算机、服务器及长期供学校工作使用的个人计算机)时,必须安装使用正版软件,严禁安装、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的软件。

第十条 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正版软件安装技术指导,协助各单位完成正版软件的部署与安装。

第十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担任本单位软件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软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立并及时更新本单位软件使用台账,详细记录每台计算机的软件安装、使用及授权情况;

2.定期对本单位软件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使用软件的行为;

3.配合学校开展软件正版化督查检查工作,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4.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软件正版化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提升正版软件使用意识。

第十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复制、传播、销售正版软件,严禁将学校采购的正版软件授权用于非学校工作的其他用途,严禁破解、篡改正版软件的授权信息。

第十 教职工、学生在教学、科研过程中自行开发的软件,其知识产权归属按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师生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并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软件的保护与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 学校将软件正版化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管理范围,信息化管理中心会同实验设备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定期对各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制度建设、责任落实、软件采购、台账建立、使用管理等情况。

第十 各单位须定期开展软件正版化自查工作,每年12月前完成本年度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台账资料报送信息化服务中心备案。自查报告应包括软件使用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

第十 建立软件正版化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将软件正版化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软件正版化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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