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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内制度
    海南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06日 08: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有效推进校园卡项目建设,提升我校科学化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学校对校内秩序及各类收费行为的管理,规范校园卡的管理与使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学校校园卡建设“统一领导、统一接入、统一认证、统一结算、信息共享”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信息,充分利用校园卡功能,确保校园卡系统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三条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具有校内身份认证、图书借阅、校园网开户、消费、缴费、门禁管理等功能。校园卡为校内人员的重要证件,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发放具有身份认证、金融功能的证卡。

第四条校园卡实行一人一卡(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实体卡禁止涂画、分拆、弯曲。校园卡账户内金额不计利息,校园卡到期时本人可持有效证件进行销户并办理余额返还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校园卡建设工作小组,下设校园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卡务中心”)。工作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信息化服务中心、人事处、教务处、师生事务保障中心等单位(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校园卡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审定校园卡实施管理相关细则。

第六条卡务中心负责校园卡的制作、授权管理、发放、充值、挂失解挂、销户及校园卡系统结算、维护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制定校园卡实施管理相关细则。

第七条校园卡系统的所有用户、子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自觉遵守学校校园卡项目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校园卡的类别

第八条校园卡分为正式卡和临时卡、消费卡三类,正式卡分为教工卡和学生卡。

第九条教工卡适用于学校在岗(含劳务派遣、校聘人员、院(处)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教职员工。学生卡适用于具有海南大学学籍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以及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各类学生。临时卡适用于临时来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各类非本校人员。消费卡只提供虚拟卡服务,仅具有消费功能。

第十条校园卡实体卡面上印制持卡人基本信息,并分别授予相应的功能。

第四章 校园卡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校园卡的基本信息由信息生产部门提供。教职工基本信息(工号、姓名、部门等)由人事处提供,学生基本信息(学号、姓名、学院、专业、班级等)按学生类型由教务处、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单位(部门)提供。临时卡的信息由各个单位(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在线上申请,经审核后开通,消费卡通过扫码自助注册开通。卡务中心应按要求保障卡信息的安全。

第十二条新校园卡具有虚拟卡功能,实行在线交易。为保障系统异常情况时可正常消费,系统启用授信额度,仅限在POS机脱机时使用,教工卡授信额度为50元,学生卡授权额度为30元,临时卡和消费卡无授信额度。脱机消费流水在POS机联机后上传并从账户扣除,余额不足将冻结账户,充值后自动扣还并解冻。为保障持卡人的个人权益,校园卡限制每次消费限额30元,日累计消费限额100元,超出限额消费的应输入卡密码。

第十三条卡功能授权由学校权属管理部门负责,权属管理部门可委托卡务中心进行授权管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离退休或学生毕业离校后,原卡可继续保留,由权属管理部门调整其相应权限。教职工离职、被开除、调离或学生退学、被开除,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予以注销并回收卡片。

第五章校园卡的收费和结算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及在校内有经营业务的,可向卡务中心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十六条使用校园卡系统的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卡务中心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卡务中心有责任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有义务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首张正式卡由学校免费发放,办理其他类别卡的需收取工本费。因各种原因补卡换卡(实体卡),需缴纳工本费12元。

第十八条商户(不含食堂)接入需与卡务中心签订接入管理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接入费用,含设备费用及线路安装费,以实际发生成本计算。

第十九条一般商户每月结算一次,结算周期可由卡务中心与商户协商确定。各结算单位(部门)应指定专人与卡务中心办理结算业务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校园卡系统建设资金由学校统筹提供,各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应自觉爱护和保管校园卡及相关设施。学校采购的校园卡系统设备,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卡务中心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系统安全,校园卡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的管理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用途。严禁接入设备运行与本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和文件,信息化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防止系统被入侵。严禁仿冒和伪造、变造校园卡、严禁窃取、篡改、破解卡内数据或密码。

第二十二条校园卡系统设备出现故障,使用单位(部门)应及时通知卡务中心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处理,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由使用单位(部门)负责赔偿。凡属故意损坏校园卡系统及设备,影响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一经查实,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信息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海南大学校园卡管理暂行办法》(海大办〔2017〕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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