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6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按辖管区域分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单位视频监控子系统。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统筹负责,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网教中心检修;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其维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五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网教中心统筹管理。
第六条 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可研、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网教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制定安装方案,并使用单位填写《工勘记录表》(附件1)。经询价后,由网教审核实施。
第七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附件3),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通过OA发送电子文档或者送交纸质文档到网教中心。网教中心收到后进行研判分析,决定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网教中心及相关单位(附件4),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网教中心和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网教中心负责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报网教中心,由网教中心派人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尤其开学、考试、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
第十三条 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组织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送达网教中心。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单位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初审。涉及学生管理事务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2.一般性事件(如校内考试行为管理、普通偷盗行为管理、上课行为管理等)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重点监控部位等方面视频资料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网教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网教中心负责解释。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